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本条是关于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和普查人员违法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作出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第二款规定了经济普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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