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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

  在处理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事务中,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予抵免。跨国纳税人已纳居住国(或国籍国)境外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如果低于其来源或存在于境外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的跨国所得或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按照居住国(或国籍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其低于的差额税款仍应向居住国(或国籍国)补缴。这种抵免机制使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给予的减免税待遇中得不到实惠,使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政府的鼓励外商投资和吸引国外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也无从发挥实际效果。因此经过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由投资者和技术输出者的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承担税收饶让义务,即把这部分减免税款视同已经缴纳,予以抵免,从而避免上述矛盾的发生。

税收饶让多属发达国家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减免税所承担的协定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也可以按照对等原则,相互给予对方的减免税以税收饶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