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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税收豁免

国际税收关系中,外交机构与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的税收方面的豁免,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组成部分。国际公约中的《维也纳外交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以及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对外交税收豁免的原则和范围都作出了规定。这些公约和条例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使领馆馆舍免纳捐税。使领馆拥有、使用并作为馆长(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官邸、寓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土地等不动产,免予征收所在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捐税。但为使领馆馆舍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在此限。

(2)使领馆的规费、手续费和运进的公务用品免纳捐税。使领馆依照派遣国法律规章的规定,为其办理公务(如办理签证等)收取的规费和手续费,免予征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依照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③关税和其他捐税。但为其提供贮存、运送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在此限。使领馆在所在国采购公务用品,属于通常计入商品价格内的捐税,不得豁免。

(3)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a.外交代表及其家属,指使领馆馆长(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和使领馆外交人员(如参赞、秘书、武官、专员等),以及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不是所在国公民)和未成年子女,按照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税收豁免有:运进的自用物品,免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的捐税。下列应纳各项税费不予免纳,包括: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费价格内的捐税;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死亡所遗留下来的动产,不应征收国家或地方的遗产税、继承税和让与税);来源于所在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应征收的捐税;为其提供特定服务的费用中所含税金。b.使领馆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不是所在国公民)、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上述除运进自用物品以外的税收豁免。按照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使领馆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其他捐税。c.使领馆服务人员和使领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所在国公民并且也不是在所在国永久居住的居民,对其受雇所得报酬免征所得税。按照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使领馆的服务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自所在国外运进的安家物品,也可以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其他捐税。

除了使领馆人员以外,对于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同样可以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以私人身份或以私人各义投资经营企业等所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税收豁免。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人员,以及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的税收豁免,按照《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以及所在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主要有:

(1)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所拥有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免予征税;

(2)联合国公务用品及联合国出版刊物免征进出口关税;

(3)联合国官员的薪金和津贴免予征税,新到任时进口的个人用品免征关税。

中国政府除予上述外交豁免外,在其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中,也有相应的外交税收豁免规定。如对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也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工业发展组织、人口活动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科技基金会等联合国组织为实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工资、生活津贴等个人收入也都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