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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杠杆

运用税收形式,利用物质利益原则间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手段。经济杠杆的重要形式之一。国家利用税收给予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条件,引导其经济行为服从于宏观经济计划的要求。

特点

税收杠杆区别于其他经济杠杆的特点是:

(1)法律强制性。税收杠杆对经济的调节,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依照法律程序强制地进行的,并不以被调节者的意愿为转移。

(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可以根据整个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向各经济成分、各社会经济单位、各国民经济部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环节,乃至社会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征收。它可以按各种不同的调节目标,分别根据销售量、销售额、增值额、劳务收入或利润额征收;可以根据某些财产额征收;可以根据各经济单位对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占用征收。因此,税收杠杆可以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发挥调节功能。

(3)区别对待的灵活性。税收杠杆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对不同经济成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流转环节、不同资源条件、不同收入性质和不同的社会行为等,分别运用种类不同和高低不同的税率,实行不同程度的减税、免税、退税和加成、加倍征收,规定不同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等。根据不同的调节目标,灵活选用各种不同的区别对待的手段。

(4)调整的简易性。税收杠杆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面比较小,一般只影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运用起来较为简便易行。它不同于价格等其他经济杠杆,其调整和变动往往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

作用

税收杠杆在整个经济杠杆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是,不同的税种,由于它的征税对象不同,其杠杆作用也不一样。对于以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在价格固定的条件下,用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用来促进企业降低成本,以及配合价格,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对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用来促进生产向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方向发展。对于以资源和资产占用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用来调节企业间因客观条件不同所获得的级差地租或收益,促使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对于以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用来调节消费。对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则可以用来调节收入和社会总需求等等。由于不同税种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国家要利用税收杠杆来调节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就不能指望通过单一或少数几个税种来实现,而必须根据每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及其特有的调节作用,统筹设计,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体系。

条件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所需的客观条件:

(1)要有一个合理安排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体制,促使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关心国家税率高低和减免多少给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带来的影响,这样才能期望税收杠杆产生灵敏的反应。

(2)要有一个大体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资金市场、物资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这样才能期望企业按照税收杠杆所提供的信息,通过市场顺利地实现生产调整和资金转移。

(3)要有一套大体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以便使国家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情况,了解国内外市场的动态,以作为调整和运用税收杠杆的依据。

(4)要善于把税收杠杆同财政、价格、信贷、利率、汇率、工资等其他经济杠杆配合起来综合运用,使之相辅相成,形成合力。

具体运用

税收杠杆的实质就是物质利益诱导。其作用于不同物质利益方面及程度,主要包括:

(1)不同税种的选择;

(2)税率高低的确定;

(3)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的区别对待;

(4)不同程度的加成加倍征收;

(5)规定不同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