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的国际劳工公约《人力资源开发中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作用公约》和建议书要求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制定政策和计划,以提高个人对工作和社会环境的理解能力,通过个人或集体去影响工作和社会环境的能力。鼓励并协助所有人在平等和毫无歧视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去发挥并运用其工作能力。为此应当建立和发展开放、灵活和补充的普通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教育和职业指导与职业培训制度。包括政策和计划、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的培训、特殊地区或特殊经济活动部门的计划、人口中的特殊群体、促进培训和就业方面男女机会均等。
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职培训中,但也包括就业前培训。劳动者在就业之后的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要求进行专门培训是职工培训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我国的职业培训中心环节就是建立统一的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