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由于利益驱动、竞争状况等多方面的原因,部分车主、企业等有时会要求车辆驾驶人进行超限运输,即使在车辆驾驶人根据对车辆装载情况的判断,从安全等方面考虑,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的情况。本条对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设定的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关责任。
判断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情况:一是处罚实施主体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派驻监管制度进行处罚;二是处罚内容为责令改正直至违法状态消除,达到要求,同时并处罚款;三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没有特定限制,既包括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也包括其他发生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进行超限运输行为的其他相关场所,如一些厂矿企业等;四是指使、强令行为造成了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的后果;五是违法行为的主体没有特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与驾驶员存在雇佣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亲属关系,均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