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实践中由于车辆未进行规范装载,造成装载物损害公路的情况时常发生,比较常见的如装载砂石、沥青以及其他强腐蚀性化学物品等货物的车辆造成遗撒等现象。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于明确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发生了危害行为,即车辆装载物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二是造成了危害后果,即因上述危害行为产生了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结果。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三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事前是否进行了规范装载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发生了上述危害行为,并产生了上述危害后果,即适用本条规定。至于车辆是否在上路前进行了规范装载,不应成为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本条规定法律责任的依据。
本条规定的是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害的行政处罚,如果上述危害行为同时造成了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公路法》等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