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村道及专用公路保护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直接服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公路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的三十年,是农村公路的普及阶段,重点是解决“通”的问题,到1978年,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到了58.6万公里,公路等级低,通达率也较低,大量乡镇和村庄仍不通公路。第二阶段是从1979年到2002年的二十多年,这一阶段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阶段,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大了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农村公路得到了较快发展,到2002年底,全国农村公路达到133.7万公里,等级公路占总里程的74.4%。第三阶段是2003年到现在,这一阶段是大投入、大发展阶段,是中国农村公路发展最快、发展最好的阶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交通运输部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建设目标,对投资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了“东部地区通村、中部地区通乡、西部地区通县”工程,启动了“农村渡口改造”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农村公路资金投入,全国农村公路步入了一个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为规范、有序、快速推进农村公路建设,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提出了中长期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从2006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了农村公路“五年千亿元”工程。据统计,从2006年到2010年五年时间,全社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9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1978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186.8万公里,其中新增农村公路52.7万公里,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45万公里。到2010年底,全国农村客运车辆达38万辆,农村客运线路达9万余条,日均发班120万个班次,全国乡镇、建制村通客运班车率分别达到98%和90%,极大方便了农民群众出行。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让亿万农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对加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大亮点和农民群众直接受益的“民心工程”。
二、由于受到当时的立法条件、公路交通的发展水平和认知能力所限,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未将村道纳入调整范围 。随着近年来村道通车里程的迅速增长,2010年底全国村道总里程达到189.8万公里,村道保护需求与保护能力之间的矛盾愈显突出,如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道的健康持续发展。200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规定村道与乡道、县道同属农村公路范畴,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养护。2006年10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将村道纳入到公路统计范畴,并进一步明确了村道的定义 。同时,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为稳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并巩固阶段性成果,使村道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本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上确立了村道的法律地位,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根据《公路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据此可知,《公路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作为社会公共道路的公路。企业或者有关单位为本单位与外部连结使用而修建的专用道路,如矿山企业的矿区专用道路、森林企业的林区专用道路、国防科研基地专用道路等,是由企业或者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管理、养护,而且主要供本单位使用的,这些专用公路原则上不适用《公路法》的规定。但考虑到专用公路通常与公路相连,需要与公路网规划相衔接,因此,《公路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就专用公路的规划以及专用公路改划为社会公路的问题作了规定。除此之外,《公路法》其他条文均不适用于专用公路。在此基础上,本条例对《公路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未将专用公路保护纳入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