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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连续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的规定是和道路运输企业、人员、车辆信誉体系相结合的超限治理措施。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纷纷探索了通过道路运输企业、人员、车辆信誉管理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措施,包括建立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制度,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及企业信誉档案制度等,对于相关超限超载信息进行记载,并结合信誉情况采取说服教育、重点监控等不同措施,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7年,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以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要“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过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按照2006年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6〕294号文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包括运输安全考核、经营违章情况考核、服务质量考核、社会责任考核等指标,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授予企业不同的信誉等级。这些制度和做法有效地推进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本条正是在总结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行政法规对这些经验加以提炼、总结和巩固所作的规定。判定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几个关键因素是,一是对象,包括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二是时间,即在1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统计;三是频率或比率,即在规定时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或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执法主体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吊销有关车辆、企业证件,责令人员停业,以及责令企业整顿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