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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类:

一、故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是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综合运用了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探索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长效机制。其中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扰乱检测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超限检测秩序,同时对于车辆通行秩序甚至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均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条规定的“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遮挡车牌、强行闯站、集团闯站、恶意堵车、聚众闹事、破坏设施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非因故意,经查证确有客观原因,如车辆制动失灵等情况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逃避超限检测的。超限车辆除了前述恶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还存在逃避超限检测的情况,如绕道行走避开固定超限检测站,或者先卸后载短途驳载等,同时还存在专门的“黄牛”带车绕道等不良现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对于逃避检测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处罚内容有两项,一是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直至违法行为消除。对于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等纠正措施。二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强制措施和处罚时,应当规范执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对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