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国税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引“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66号)、《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10号)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税务系统财务管理。
①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上级单位对拨付给下级单位的各项补助经费不准越权分配,严格落实基层基本支出最低经费保障线规定;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的,一经查实,按违纪论处并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没收;对批准执行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
的要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备案。
②严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班子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工作,除对系统经费划拨审批签字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外,不履行机关日常经费支出审批权;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主要领导直接分管财务、基建或行使日常经费审批权的,责令进行整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总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理;资金拨付应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进度拨付;不准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也不准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额度。
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大额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南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经党组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后执行。
③严格基建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
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立项后,再安排预算、再建设,严禁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预算的,应按国家和总局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严禁擅自突破预算额度、扩大面积、改变用途;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落实基建工程责任制。
④严格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纳人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干部每年要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固定资产的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列入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突发急需的维修项目报分管领手审批,其中大额维修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本单位勺办公用房(包括在用、出租、闲置)、车辆、办公设备等变动情况每年公布一定;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达到一定额度的封定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⑤严格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依法采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角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按规定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哥采购运行机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畏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笥,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严格实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工作组会议,掌握采购工作基本情况,按照职责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财务(审计)部门通过开展财务审计等方式,主要对下级
税务机关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审计监督
任中审计。按照“分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对班子主要领导任期满3年的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年底前向财务(审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初步名单,财务(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依法独立进行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吸收人事、巡视、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听取人事、巡视、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掌握审计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离任审计。对任职期满或者、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的,人事部门应在相关人员离任前将人员名单提交给财务(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并按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开展离任审计工作,做到“有离必审、先审后任”。
基建项目决算审计。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15日内,必须向上级财务(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上级财务(审计)部门根据申请,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审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上级机关应组织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听取、查看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分析研究和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注重审计结果运用。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要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政务公开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中办发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国税发14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责任分工。政务公开实行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牵头组织,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2)重点内容。办理与纳税人和本单位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政务事项,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够公开的,都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开。
①按照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②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公务员奖励考核、经费的使用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招投标等事项,根据规定在一定范阿内公开。
(3)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对外公开可选择设立宣传栏、公告栏、税收咨询台、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和利用办税业务窗口、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制作图板、编印办税指南手册及其他宣传品等方式;对内公开可选择局域网、设立公告公示栏、书面传阅、召开职工会议、党组会议与局
务会通报等方式。定期公开以按年、按季或按月为主;不定期公开要坚持时效性原则,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开,临时}生工作随时公开;涉及工作程序、标准等内容要长期公开。
2.办公厅(室)、法规、征管、人事、财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发现应当公开不公开、擅自更改公开内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要及时报告,由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