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高于行政法律
优先原则,首先是指在行政规范等级体系中,无论是行政立法活动,还是其他行政行为,其规范效力都低于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效力高于一切行政行为的效力。对此,我国《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行政依据于法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条件、方式、步骤等进行,不得逾越法定的边界。行政法对行政具有绝对的支配性和拘束力。如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立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些规定都明确要求行政活动依据于法,体现了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原理。
(三)行政不得抵触法
行政不得抵触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行政立法活动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凡是存在冲突,有权机关应该以上位阶的法律为准绳,撤销相关的行政立法。对此,《宪法》已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与行政法规范相冲突。如果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法规范相抵触,有权机关应该依法宣布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