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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的种类

形成之诉的种类

形成之诉依其形成效果不同,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基于实体法规定的形成权之行使,请求法院以判决宣告其应形成的法律效果而提起的形成之诉。例如离婚之诉、撤销婚姻之诉、婚姻无效之诉、撤销收养之诉、收养无效之诉、终止收养关系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等。后者是指,基于程序法规定的形成权之行使,请求法院直接以判决宣告其应形成的法律效果而提起的形成之诉,例如再审之诉、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或第三人异议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等。

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能够产生广泛的形成效果,而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则无此种特点。例如,离婚之诉,当宣告离婚的形成判决成立之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承认离婚这一效果,同时还要求所有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之人均应承认这种效果。又例如,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当原告胜诉而决议被宣告撤销时,撤销的效果不仅作用于原告与公司之间,而且对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之人都会产生该决议一概无效的形成性效果。与此相比较,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只有在与要求将已经存在于诉讼法上的一定效果回复原状的诉讼相联系时,才能产生形成之诉。并且,在大部分情形下,只需要相关的诉讼判决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所以,这类诉讼具有相对性的效果。

就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来说,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主要类型:

(1)具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这类形成之诉是指,法院对其所作的形成判决,具有广泛性的形成效果。这类诉讼是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的典型,以法有明文规定、不得通过解释而扩大范围为原则。依据形成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之变更的形态不同,这类形成之诉又包括如下两种具体形态:第一,形成判决专门针对将来的法律关系产生实体法上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例如离婚之诉或撤销婚姻之诉的判决等(需说明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撤销婚姻的判决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我国《婚姻法》第11、12条则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二,形成判决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状态之变更,例如否认子女之诉、认领之诉、婚姻无效之诉等。

(2)不具有广泛效果的形成之诉。这形成之诉是指,在实体法上并没有明定其具有广泛性效果,而只是被解释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只具有相对性)。例如撤销诈害行为的诉讼、解除短期租赁借贷的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