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拒性。形成权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作为形成权的相对人是没有能力可以抗拒这种变化的。对于形成权的行使,相对人无须协助,也不存在所谓的不作为义务,他所能做的就是任由形成权人行使其权利,并无条件地承受形成权人对法律关系进行改变的法律后果。
2.无被侵害之可能。形成权没有我们所说的客体,而仅有内容,即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能力。所以,形成权在未行使时仅为一抽象的权利,他人无从侵犯,而形成权行使时又无须他人的协助,所以形成权无论其存续还是行使都不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并非侵权行为的客体。
3.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私法关系中一般都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有权利的亦有义务的一面。然而,对于形成权是个例外,形成权所对应的相对人并不负有任何义务,不论作为还是不作为义务。形成权依其性质,仅须经由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并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因此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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