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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诉讼结构。这是因为他既不同意本诉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本诉被告的主张。他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因此,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实际上是把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同审理,这两个诉讼是: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即本诉;第三人和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比,有以下不同点: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

3.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