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员工因严重违纪于2007年7月被单位解雇,此后一致没有再与企业联系,2个月后企业将其相关的档案都予以销毁。半年后,该员工突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发加班费并要求赔偿,该请求是否已超过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劳动者追讨2年加班费的权利。因此,如果劳动者离职后1年内提出2年加班费的请求是法律所允许的。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已经延长到1年,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期间规定的限制。那么,追索加班费的时间很可能超过2年。 应对上述时效的变化,企业应该将工资台帐、入职资料等员工档案保存至少2年。对于离职员工,应明确告知其企业不拖欠其任何工资(含加班费),也不会再支付其任何工资,并由员工签字确认,以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实现诉讼时效的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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