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支付不出去,经过管理层批准就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没有年限的规定。税收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称“其他收入”。我们认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总2011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据此,我们认为债权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对应收款项认定损失处理的,债务人应将应付款项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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