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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主要针对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行为:

(一)未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相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机关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事故调查机关询问的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如实陈述。对于事故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能证明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以及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措施采取情况等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船舶证书、文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如何提供。未能履行如实提供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

此处的证据,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及后果的文字、物品及其痕迹等,包括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多种形式。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会干扰和破坏正常的事故调查处理秩序,因此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妨碍调查取证的行为

除上述(一)、(二)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妨碍调查取证行为。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为罚款,罚款对象为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是指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船舶,以及因碰撞而引发污染事故时,发生污染事故当事船舶以外的另一方碰撞船舶。其他有关人员是指对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具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员、污染事故当事船舶上的其他人员、目击污染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以及受到污染事故损害的其他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