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们虽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日期及废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所谓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即该部行政法规的生效时间。行政法规申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涉及该部行政法规有无溯及力的问题。行政法规的溯及力是指该部行政法规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部行政法规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该部行政法规没有溯及力。如果有溯及力,该部行政法规应当明确规定适用的原则。一般来说,行政法规没有溯及力,这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本条例也适用这一原则。
行政法规的施行和公布是不同的概念。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法规的公布是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将该行政法规向全社会予以公告,而行政法规的施行则是指该部行政法规开始生效。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从何时开始施行,一般根据该部行政法规的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种是自公布之日起一段时间后施行。本条例是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并施行的,选择的是上述第一种方式。
每年的6月26日,是“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我们通俗地称为国际禁毒日,是由1988年第42届联合国大会确立的,自1992年以来,每年都确定主题口号,以达到国际社会关注禁毒和共同参与禁毒的效果。2011年的6月26日,是第24个国际禁毒日,主题是“青少年与合成毒品”。中国政府在国际禁毒日公布施行专门的戒毒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禁毒的决心和力度,将对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普及“爱生命、不吸毒”的禁毒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1995年1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0号发布并施行的,对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禁毒法》自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就已经同时废止,即《强制戒毒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已经废止,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已经被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包含。因此,条例施行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将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强制戒毒办法》也就同时废止,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