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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等事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货主组成。

主旨

本条是关于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来源以及如何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新增条款,共三款,是关于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来源以及如何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就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基金征收的规定,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首先是基金征收的地域范围,考虑到我国管辖水域外的国家或地区有的已加入国际油污基金组织,有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设立了本国或本地区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避免重复征收,本条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象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其次,只有经过海上运输并完成水上接收作业的持久性油类物质才需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包括:(1)经过海上运输卸载至我国沿海港口的持久性油类物质;或(2)经过海上运输卸载至我国内河港口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对过境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标准参照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再次,由于非持久性油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较小,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只对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主及其代理商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最后,货物所有人系指接收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主, 代理人是经货物所有人授权委托的人,包括货运代理人、收货人等与该持久性油类物质接收有关的人。

本条第二款是明确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责任部门的规定,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基金征收、适用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一方面要开展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另一方面要设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本条例已对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做了相应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规定;对于基金也是如此。本条例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须另行制定,力求维护基金的利益,提高基金的理赔能力,保证索赔申请人得到公正的、合理的、及时的赔偿或补偿。作为船舶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以及作为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理应承担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该办法应包括基金的性质,基金的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基金的用途和管理等内容。此外,围绕该办法还应制定一套实施细则文件,包括1、《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基金管理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原则,包括基金名称、设立基金的目的、基金资金的来源、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基金的财务制度、基金使用制度、基金管理的监督等方面;2、《基金理赔程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帮助受害人了解索赔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索赔是如何受理的,有利于受害人能尽早地得到赔偿,同时规范了基金对油污事故的的受理、审核、批准及赔付的行为;3、《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用于加强基金征收和运作时的财务管理,保障基金资金的筹集、运作能够安全、经济、高效,提高基金理赔能力;4、《油污损害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用于协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所受理的索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以保证船舶油污损害评估的公正性、合理性。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及其组成方式。参照国际油污基金以及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为做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对基金实施全面决策管理,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包括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制定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基金的预决算,确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等下属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监督审议下属机构工作等。此外,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还应设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此外,本款还规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有关行政机关应包括交通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等,缴纳基金的货主主要由石油货主代表组成,考虑到石油货主众多,可以选择年摊款量达到一定数额的石油货主作为代表参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