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元年(1912),木渎、金山隶属吴县。
民国5年建立木渎公益事务所。
民国17年,改为行政局。
民国18年,实行区、乡镇制,隶属吴县第二(木渎)区。
民国26年11月,木渎沦陷。
民国28年3月,伪吴县知事公署建立伪木渎乡公所。
民国29年3月,伪吴县政府恢复吴县第二(木渎)区建置。
民国30年7月,伪吴县第二(木渎)区改为第七(木渎)区,辖木渎、金山等5镇11个乡。
民国34年8月15日,抗日战争胜利,伪吴县第七(木渎)区复改为吴县第二(木渎)区,民国36年2月,吴县将原第二(木渎)区、第三(光福)区合并为吴西区,辖木渎、金山、白狮、姑苏、七子等乡镇。
民国37年2月,并编乡镇,木渎、金山两镇仍隶属吴西区。
1949年4月27日,木渎解放。建木渎镇,隶吴县木渎区人民政府。
1950年区乡调整,木渎区辖木渎、善桥两镇及姑苏、石城、金山、新华等12个乡。
1950年底,木渎区调整为木渎、善桥两镇及金山、姑苏、新华、石城、七子等12个乡。
1952年11月,木渎升为吴县直属镇。
1954年,木渎镇、金山、姑苏、石城、新华、七子等乡,随木渎区划给苏州市郊区。
1956年1月,金山、新华两乡及石城乡的大部分并为金山乡。姑苏、七子两乡及木渎镇的新东、新农两村合并为姑苏乡。
1957年3月,撤区并乡,金山、姑苏两乡合并为金山乡。木渎镇未作变动。
1958年,木渎镇、金山乡复划归吴县。12月成立金山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
1983年,政社分设,恢复金山乡建置,改生产大队为行政村。
1985年9月,金山乡撤销与木渎镇合并,实行镇管村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