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案件,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典上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最典型的诉的主体的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又称诉的标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几个独立而又存在牵连关系的诉讼标的,合并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如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3.诉的混合合并。诉的混合合并,即诉的主体与客体的共同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数个诉讼主体的相互间存在牵连的数个独立的诉,合并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情形。这类诉的合并,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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