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契约(unequalcontracts)有别于不完全或不完备合约(incompletecontracts)后者主要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等,考核契约绩效费用过高、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规制结构的缺陷而使契约无法进行连续的适应性调整等因素而造成的。这种契约通常是无法避免的,而不对等契约则是指在缔约、履约和结束契约的过程中由于缔约者谈判地位和自身条件等方面的不对等,而导致了合约中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但不完备合约可能包含着不对等契约,因为“不对等”可能是由于有限理性或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而且两类契约同样都可能带来所谓“契约问题”和“履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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