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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理论的比较分析

两种理论的比较分析

(一)两种理论的共性与区别

布坎南俱乐部的形成同样是一种以足投票,而蒂布特以足投票形成的均衡社区,也可看成是一种俱乐部,二者的区别在于:(1)蒂布特的以足投票显示的是对地方公共物品的偏好,这一地方性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更接近于纯公共物品;布坎南的俱乐部显示了对非纯公共物品的偏好,这里的非纯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2)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定不存在规模经济,地方公共物品的生产使规模收益始终不变,布坎南的俱乐部正好相反。(3)蒂布特社区要有效率地提供多种产品,布坎南社区只提供一种产品,如游泳池,图书馆等。(4)蒂布特社区中的公共物品是固定的,由外生因素决定,可供居民们自由选择,而布坎南的俱乐部物品是不固定的,俱乐部规模的确定包括着物品量与成员数的同时决策。(5)蒂布特社区中人口是无限的,居民们可以通过自由迁移找到自己偏好的社区。而布坎南俱乐部的人口是有限的。成员数不能无限扩大,否则俱乐部成员的效用会达到最低。

同时,二者又是相联系的,应该说,可以把蒂布特的地方政府模型看作是布坎南“俱乐部理论”的原初范例。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1)蒂布特的社区与布坎南的俱乐部都假定同质的成员同等分摊成本。(2)社区与俱乐部是否最优取决于其成员的观点。社区居民通过以足投票来寻找自己满意的社区,这里个人偏好是占主导地位的,其他因素是既定的。同样俱乐部假如过于拥挤,效用降低,也会引起成员不满;而选择其他俱乐部。

(二)两种理论的简评

与多数通过规则的不足、一致性原则的乌托邦本质相比,布坎南的俱乐部和蒂布特的以足投票,似乎人们分成有相同志趣的群体,就能完成显示个人偏好的任务。由于公共选择的任务是显示对公共物品的个人偏好,俱乐部的形成和以足投票部分地解决了公共选择的问题,其方法是限制其选择范围。

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是论证地方分权合理性的基础,他的俱乐部为国家理论的形成作了另一个解释。俱乐部理论在许多方面得到应用,包括分析拥挤问题、设置拥挤税、建立联盟、选定社区和城市最佳群体规模等。蒂布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地方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的独特视角。从理论上说,蒂布特模型首次提出了这些问题:搭便车、分权化、财政竞争、分区制、发言和退出等。其次,蒂布特模型在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地位是很重要的,因为在约束政府机制中,不仅包括“选举”,而且还包括“退出”。在“退出”的威胁下,如果政府的行为违背了居民的利益,居民们将迁移到别的地方去。但是,他的假说是不成立的,所以有学者批评蒂布特假说只是理论完备而没有实际价值的理论。

首先,会引起再分配的问题。即使每个人以其对公共物品的边际评价,即林达尔价格纳税,富者和贫者共同消费公共物品的平均主义分配仍会有效地形成从富者向贫者的再分配。但是如果人们根据不同爱好和收入分别形成了爱好和收入相同的地方政体,就会破坏这种再分配的可能性。至少在美国,地方社区的组成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富人试图将自己与穷人隔离开来有关,这部分地是因为在教育和地方社区提供的其他服务中具有很大的再分配因素。富人通过迁移到自己的社区中可以避免这种再分配。

其次,会引发公平和平等的问题。由于人们可通过自愿结社的方法解决公共物品问题,但是因此也应认识到,在显示公共物品的偏好时,自愿

结社的方法可能影响收入的分配。当人们身居不同的收入层的社区时,相对贫困的人能够从相对富裕的人对公共物品的较大需求中获得利益,那么可视一个给定私人收入分配为公正的。如果人们被分布到具有类似收入的各种社区里,相对贫困者只能消费那些他们自己支付得起的公共物品。后者是一个以足投票的逻辑结果,并且是一个会发生的结果,如前所述,一个社区总可能通过吸纳能带来足够高租金的人以改善自身的福利。一旦一个社区已达到分摊公共物品的最优规模,那么它就可能选择这样的政策,只吸收那些能带来高于平均租金的新成员,如采取分区制来达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