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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草原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主旨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草原防火设施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草原火情监测首先是根据降水量、温度、相对湿度、风级和干旱等气象条件,对草原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当出现高温、连续干旱、大风等火险大气时,提前采取草原防火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其次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已发生草原火情进行跟踪监测.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和网络、电视、广播、电话等传媒,及时掌握和了解草原火情,并结合地面火情了望塔和观察站(点),同草原防火应急机制结合起来,达到了解火情、及时组织、快速扑救的目的。草原火情监测设施建设,是预防火灾,减少损失,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内容。防火了望台是观察火情、火灾常用的一种设施。其种类根据不同的地貌、地形进行设置,主要有亭式了望台、木制塔式了望台、钢架了望台、砖石了望台等。了望台一般建在能够看到广大草原区域,且视线良好的高地上。一座了望台看管面积大约为1-5万公顷,两个了望台之间相距为4O—45公里。

防火物资储备主要是在草原面积较大,尤其是在重点牧区和草原生态保护区,建立中央和地方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用于草原灭火的各类防火应急物资,包括风力灭火机、防火服、野外生存装备、防火指挥车、运兵车,后勤保障车、车载信息台、电台、卫星电话、GPS、发电机等,为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目前,国家每年投入200O万元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截止到2003年底,已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四川、黑龙江、吉林等12个省(区)和黑龙江垦区建成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31个。随着建设规模不断增大,将逐步形成快速有效的防火物资调运网络,为草原灭火提供强大的物资保证。

防火隔离带重点在国境线、铁路、村庄、森林附近开设。它是一种积极有效的防火设施。目前,主要是在春季或秋季开设草原防火隔离带,国境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100-120米,境内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40-6O米。常用的开设方法有火烧或机械翻耕去除地面上的植被。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修建防火公路。目前,中央每年投入1900万元,建设完成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3000多公里。

对于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根据法律要求有计划进行,现有的设施不符合草原法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加强,必须明确地认识到法律所规定的确保防火需要,是一种明确的应尽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