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本条规定了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调整和修改以及包括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释义和理解一、规定了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是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布局所提出的总体安排计划。由于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技术含量高、精确度要求严格、规格型号要求统一、投资额大,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规划是非常必要的。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不仅是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全局性规划,同时代表了气象事业技术装备发展的方向和气象现代化的发展水平,也属于具有长期性、纲要性和方向性的行业规划。因此,为了提高重要气象设施的综合效益,避免重复建设,气象设施的规划由承担全国气象行业行政管理任务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是必要的。由于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从编制到实施涉及到多个行业,且主要是靠国家投资,所以,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本条中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探测设施,是指气象台站进行大气探测使用的设施、设备、仪器等。大气探测又分为直接探测和大气遥感两种,前者包括地面观测、高空探测、特种观测以及飞机和火箭探测等;后者包括微波雷达、声雷达和气象卫星探测等。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是指专门传输气象数据、资料与加工产品信息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和线路,如卫星气象传输系统、计算机网络及有线通信光缆等。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的大型设备,如各种气象雷达、综合遥测气象仪器设备等。
二、规定了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及批准的法律制度。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涉及到气象行业的长远发展方向,代表了国家气象现代化的发展水平,一经批准,就具有约束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当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或者是编制建设规划当时估计不足,或者是外部环境条件和行业内部情况发生变化等,都会引起原来编制的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原来编制的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但调整和修改原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必须重新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这也充分体现了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的严肃性。
三、规定了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原则。为了使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布局进一步适应我国气象事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和服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国家投资的综合效益,因此,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在编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气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而不是部门规划,在编制建设规划中一定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和有效利用,又要考虑有关部门的特殊性;既要充分考虑已具备的基础和有利条件,又要估计到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另外,由于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也是气象行业事业发展规划中的一个专业规划,它要与气象行业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到气象行业事业发展规划中。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