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本条是关于气象管理体制及气象行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主要内容包括: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气象管理体制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我国气象管理体制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这一规定符合气象部门的领导管理体制的现状。从198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气象部门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了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了气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除台湾省以外,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气象局;省以下的地区、市(州、盟)也设有气象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气象机构既是上级气象部门的下属单位,又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气象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固定气象职工6万多人。实行这种领导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气象部门业务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稳定,也有利于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提高气象服务的效益。由于这种领导管理体制符合气象工作的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但又考虑海南省和广东省的深圳、珠海市等地实行的是以地方政府与气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这一实际情况,在上述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中只是排序有前后,并未明确规定以谁为主,从而体现了气象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原则,以便于本法的贯彻实施。
按照立法要求,在法律、法规中,一般不出现具体机构的名称。所以,在本法中只提“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为了便于理解,对本法中涉及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称谓的内涵作一具体的解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是指中国气象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是指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地、市、州、盟气象局,县、市气象局。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气象行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建国以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民航、海洋、林业、农垦、盐业等部门为满足本部门需要,先后建立了一批气象台站。我国气象行业就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组成。随着社会各界对气象信息需求的不断增加,气象服务能力的提高、领域的拓宽,加强对气象行业的统筹规划,实现气象台站和重要气象设施的合理布局,减少重复建设和重复劳动,充分发挥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作用,实施气象行业管理十分必要。只有通过执行全行业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加强协调和监督,才能进一步提高气象全行业的总体水平。为了实现气象行业内部结构优化、关系协调,并形成气象行业的整体优势,使国家有限的投入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本款规定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根据本款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将通过加强全国气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实施对气象行业的宏观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国家气象工作方针、政策和气象事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负责全国重要气象设施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审核;组织草拟气象法律、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行业内的协作和交流。但是,实施行业管理,并不改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气象台站的建制和行政隶属关系,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仍然要按照气象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气象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气象台站的管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部门,要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共同搞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