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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主旨

本条规定了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

释义和理解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应按照气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原则进行。气象基本建设工作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安排下,从提高经济效益的立足点出发,作好综合平衡,严格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管理,促进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其主要任务包括项目审核、批准、下达、执行、施工、交付使用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其中,项目审核是重要气象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属于建设项目的审核阶段。本条明确了凡是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无论是气象部门内的还是其他部门的,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均要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其目的就是要加强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发挥气象设施建设的总体效益。

二、本条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重要气象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依据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编报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气象设施(包括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都应按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情况下,小型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只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大、中型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首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再据此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2.重要气象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设的目的和根据(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理由、主要任务、业务范围等情况);建设规模和建筑结构(改扩建项目应说明现有房屋、设备及其他设施的情况);建设地点和占用土地的估算、地质条件以及需要征地、拆迁、赔偿等情况(并附总平面图);对观测场(或气象雷达等装备)附近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影响;防空、抗震、环保等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要求;建设工期;投资控制数;外部协作条件(与有关单位的分工、协作关系);人员编制;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主要设备的配置计划;新建项目的技术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是以文字说明为主,必要时应当附具相应的数据表格,如“建设项目一览表”、“主要设备配置计划表”等。对于一些大、中型项目还可同时提出几种建设方案加以比较。

3.关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及审批原则。大、中型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要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其余涉及全国性气象业务活动布点的项目,应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由项目审批机构审批;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且不影响全国布局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审批机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就要严格执行,如在建设规模、设备选型有变化以及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

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则是:要以气象行业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从长远考虑,兼顾当前,布局合理,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