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它起源于古罗马法。这项原则的产生是与古罗马独特的审判制度密切相关的。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包括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在法律审理阶段:每一起案件,必须由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并就争讼进行陈述,被告可进行申辩,双方并可辩驳,在此基础上,形成证讼,即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证讼为法律审理阶段的终点,只有经过证讼,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归属于法院。同时,证讼为不得再行起诉的障碍,正如谢佑平所言:“证讼的完成将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使案件系属于法院,同时导致原告诉权的消耗,原告不得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被告可以实施诉讼系属的抗辩,使其诉讼请求不至系属于法院,罗马人称此效力为‘一案不二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追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本源涵义,其含有禁止双重起诉之意,即诉讼一经提起,就不得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如果法官认为是应当受理的争讼,则进入了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法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做出判决。在法律审理阶段,证讼可以产生“一案不二讼”的效力,从而可以有效地制止了原告的好讼,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由于被告的诉权并未行使,其败诉后仍可再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这就导致了判决本身的不确定,正是为了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争讼不休,罗马法逐渐在“一案不二讼”效力的基础上双发展起判决的“既判力”效力。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法院依照固有的“程式”和步骤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后,该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法院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再行审判。“既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不论其正确与否,任何法院或法官都不能将其推翻。”这里,判决为事实审理的终点,此后,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再行起诉,否则被告可进行抗辩,使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正如一句古老的法谚所言:裁决一经作出,法官即停止作为法官。
综上所述,追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历史渊源,我们可以看出其确切涵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案不二讼”效力,即诉讼一经提起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即禁止双重起诉。二是案件“既判力”效力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