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己性。利己性是腐败主体的目的与动机的必然反映。任何腐败现象都表现为腐败主体(个人或组织)以谋求利益、享乐、好处为目的的腐败行为。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是腐败主体从事违法乱纪勾当,发生腐败行为的原动力。而许多具体的腐败现象,都是腐败主体实现其利己动机或目的的行为和过程。
2、损他性。任何腐败主体在实现利己目的的同时,必然是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众整体利益为代价。它在有些腐败行为中表现得既直接又具体,在有些腐败行为中则表现得比较隐晦和间接。但是,无论表现形态如何,其损他性的本质没有改变。
3、权力变质性。腐败的具体形态各式各样,但归根结底是公共权力的蜕变异化。由于权力具有正向和逆向双向性的功能,当权力顺向运转时,会产生正效应,反之,会出现负效应。腐败主体利用权力的这种双向性功能,使权力逆向运转,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私有权力,由此导致权力的腐败。
4、反社会性。腐败现象是社会阴暗面和丑陋面的反映,它与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健康力量相对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主流所必须消除的逆流。
5、隐蔽性。腐败主体作为一种反社会力量,本质自私而心理脆弱,表现在行为方式上,往往隐蔽行事。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腐败行为,多数采取幕后活动的方式来进行,在事实上也只有私下交易才能掩人耳目,其目的才能得逞。怕公开,怕曝光,怕揭露,几乎是一切腐败主体的共同心理。
6、传染性。腐败本身具有某种活力与张力。例如贪赃枉法、以私害公等都是传播迅速的病疫。一位西方学者曾经指出:一旦某个组织(而不单是某个人)变得腐败了,或者当腐败变成了一种正常的可以被接受能办理公事的方式时,这一组织的日常工作就会被系统的腐败所支配。一旦腐败进入某一政府机关的血液,它就会迅速遍及这个机关的全身≯如果不加以诊治,最终必将断送政府的可信赖性和战斗力,这种传染性在社会缺乏预防和控制机制之时,就会导致腐败现象。
7、顽固性。腐败的利己性和传染性,与滋生腐败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使腐败现象成为政治系统的痼疾,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大顽症。自国家产生以来,任何社会及其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有腐败现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8、可控性。腐败现象尽管顽固,但并非不可控制。经验表明,反腐败力量越强大,决心越坚定,措施越得力,行动越有效,对腐败的控制程度就越高。
腐败一般属性体现了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存在的共同特性。但是腐败现象毕竟不是一具顽石僵尸,它是一种经常变化着的活动性病菌,要消除它,还需要研究它的特殊的本质与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