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竞争强度理论是原联邦德国经济学家康岑巴赫于20世纪60年代在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它对原联邦德国竞争政策的制订与调整起到了重要影响。
所谓竞争强度是指由技术进步为企业带来的优先利润被竞争重新拉平过程的速度,它主要取决于两类不同企业相互关联作用程度的大小:竞争强度可以划分为现实的竞争强度和潜在的竞争强度两种?如果处于被动地位的模仿企业对处于主动地位的先锋企业的创新反应和适应过程越快、越全面,则创新企业的优先利润消失的速度也就越快,因而表明竞争的强度大.反之,则表明反应速度慢,竞争强度小。处于被动地位的模仿企业受到的生存威胁越大,其反应的速度就越快,反应行为也就越强烈:从另一角度来讲,尽快分享一份优先利润的欲望也推动和刺激它们做出快速、强烈的反应。所以,先锋企业通过技术和创新所得到的优先利润实际和可能消失的速度快慢,就反映着现实和潜在的竞争强度的大小。
康岑巴赫在这里借用了工业组织理论的市场结构方法,说明了什么是最佳竞争强度。他认为,最佳竞争强度应该使潜在竞争强度和有效竞争强度同时相对最大,它所在的市场结构区间,既不是位于多头竞争市场,也不是位于紧密寡头市场或双头市场,而是位于宽松寡头市场并且有适度产品差异和有限的市场透明度。在这种市场结构下,竞争强度最佳,竞争也最为有效:
最佳竞争强度理论的竞争政策主张。康岑巴赫认为,国家的竞争政策措施首先要集中运用在市场结构方面,创造和保持具有最佳竞争强度的市场结构,为获得有益的市场结果创造前提条件-政府制定的竞争政策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在超过最佳竞争强度的情况下,采取非集中化措施,建立企业兼并申报批准制度;二是在低于最佳竞争强度情况下,促进企业间的兼并,提高产品同质程度的市场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