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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的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的活动引起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成为条例的调整对象。

二、本条明确了条例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就是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所有区域。

三、本条规定的行为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所谓新建项目,是指原无基础,从头兴建的建设项目。对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扩建,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 倍以上的,视同新建项目。新建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形式,凡是开发新资源,改变生产力布局,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共福利设施及居民住宅等,主要通过新建形式来实现的。所谓扩建项目,是指在原有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基础上扩大建设规模以增加生产能力或者工程效益的建设项目。如工业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者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者在总厂之下增设分厂等。扩建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形式之一,与新建相比,扩建所需投资少,建设时间较短,收效较快。所谓改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原有设施的技术改造或者更新,增建相应配套设施,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拆除活动,我国目前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大量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进行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还有大量的拆除活动,在拆除活动中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条例特别将拆除活动也列入了调整范围。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在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身上,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是由施工企业全面负责,但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适用本条例,比如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安全措施的备案要求等,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的土木工程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装修工程,是指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有开工报告的装修工程,条例所确立的制度也是适用这些装修工程,不包括一般的家庭装修。一般家庭装修活动中的质量安全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