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本条是对未经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海关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明确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不管出于商业或科研目的,都应当依照本法的上述规定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构成走私行为,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属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是指依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考虑到畜禽遗传资源不同于一般的走私货物、物品,在对走私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置上,畜牧法作了特别规定,即海关应当将其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