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nongye hezuo jingji zuzhi
[外文]: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农业劳动者为了共同进行农业生产或有关的经济活动,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以共同生产为目的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共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共同销售农产品为目的的供销合作社,以共同吸收和使用信贷资金为目的的信用合作社,以及某一生产环节(如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组织等。
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早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已有朱进之、徐沧水、薛仙舟等人从事合作思想的研究、宣传。1923年后,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和平民教育促进会等分别在河北省的香河和定县等地创办信用、购销合作社。到1935年,农村中的合作社曾一度发展到2.6万多个,其中有的是由教育团体和慈善团体举办,有的是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官办的,多限于流通领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除组织换工性质的农业互助组(劳动互助社)外,还出现过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如犁牛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抗日战争后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运输(运盐)合作社有较大发展。当时陕西安寨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最早并在后来较长久地发展延续下来的是1943年河北饶阳县耿长锁组织领导的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促进贸易、团结农民支援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了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时期。50年代初,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和采用农业新技术,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他们既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同时,国家工业化也要求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先后在1951年12月和1953年1月作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计划从1953年起,用1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业合作化。当时强调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自愿互利的组织原则和典型示范的工作方法,并肯定了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步骤。
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有适应农忙季节需要组织的临时互助组和比较固定的常年互助组两种。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组成。互助组成员拥有各自的生产资料,只实行换工互助,其土地仍由各户经营,收获的产品也由自己支配。至1954年全国共建立互助组 993.1万个,参加互助的农户6847.8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58.4%。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土地私有、统一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将土地作股入社;耕畜及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一般属于社员私有,由社统一使用,付给适当报酬。社员参加集体的生产劳动。合作社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净收入,除缴纳税金、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外,一部分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报酬。社员还可经营一定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至1955年全国共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63.3万个,入社农户1688.1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4.2%。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社员入社的私有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按质折价归社,价款超出社员应交入社股金的部分,作为对社的投资,由社分期偿还。缺少或没有耕畜、大农具的社员,其应摊股份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贷款。取消土地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社员还可使用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少量自留地。1956年底全国共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87.8%。
同时,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也普遍发展,在帮助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解决生产资金不足和生活困难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在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的大国,实现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个十分深刻的社会变革。但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缺点。1958年在许多社还没有来得及巩固的情况下,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见农村人民公社);以后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就使中国农业合作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了严重挫折。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对人民公社经营体制和组织体制的改革,推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形成集体经营与承包户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出现了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局面(见农业生产责任制)。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通过合作社道路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这一过程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实现的。最初出现的农业公社,实行一切生产手段、生活资料公有化和平均主义的“按需分配”。这种组织形式不久就被淘汰。1919~1929年间得到一定发展的共耕社(也称协作社),其生产工具为社员私有,但共同使用,并进行共同的耕种和收获,产品也归社员所有。这种组织形式后来又被农业劳动组合所取代。后者的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实行统一经营,共同劳动,产品按劳动日分配,其成员可有少量的宅旁园地和饲养一定数量的家畜。到20世纪30年代,农业劳动组合发展成为苏联农业合作经济的基本形式,即集体农庄。5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通过合并、集中,规模显著扩大,其数目和总的土地面积则急剧减少。其中不少已改组为国营农场。6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的按劳动日分配制逐步改变为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固定工资制);其生产条件、计划制度等也渐与国营农场接近。农产品收购制度也有改变,从而增大了集体农庄可作为超计划农产品处理的比重。生产管理上则推行承包责任制。同时,集体农庄之间及其与国营农场之间的跨单位联合和农工商一体化等,也有发展。
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农业的合作化大多是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和分配方式上的差异,农业合作经济有 3种形式:土地和其他基本生产手段私有,完全按社员所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收入的合作社;除土地以外的基本生产手段公有,社员收入大部分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小部分按土地进行分配的合作社;土地和基本生产手段全部公有,收入全部按劳动的数量、质量进行分配的合作社(如苏联的集体农庄)。第三种形式在许多国家已占主导地位。自60年代以来,这些合作社在按劳分配、农产品交售、经济核算制度等方面也有许多发展变化,并出现了各种经济联合体。在波兰和南斯拉夫,个体农民仍占主要比重;但波兰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社较为发达。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在19世纪中期的欧洲和美国已有出现。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有较快的发展。现在,在法国、美国、日本和一些北欧国家,农产品商品生产者加入各种形式合作社的已占很大比重。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社也有较大发展。但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社组织,主要限于流通领域以及农业产前、产后的各种服务。其中以共同进行农产品销售和农用物资购买的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发展较早且较普及。以后,共同进行农产品加工、运输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等也渐发达。农业生产合作社则为数极少。它们在发展的早期阶段,主要目的在于克服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以及减少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一部分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合作经济组织除通过供销活动控制了很大一部分农产品的销售和生产资料供应外,还控制了部分农业生产,同时经营工业、运输业、信贷、保险和国际贸易等,发展成为相当庞大的农工商综合体,并有雇工经营;有的已打破了地区限制,向国际市场发展,形成国际性的企业集团;并同工商业资本家共同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以至化肥、农药、农机的制造等业务,实际上已丧失了原来的合作社性质,发展成为另一类型的垄断资本。
- 参考书目
-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