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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契约论的产生背景

综合社会契约论的产生背景

社会契约论源于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政治理论。1982年,托马斯·唐纳森(ThomasDonaldson)首先援引此理论解释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他认为,企业与社会提出了一个契约,应该对为其存在提供了条件的社会承担责任,社会应该对企业的发展履行责任。作为一种共识,企业社会契约的主体是企业和社会,并且二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此后,托马斯·邓菲(ThomasDunfee)主张将人与人之间实际存在的契约关系纳入分析框架中,并提出了实际社会契约论。1994年,唐纳森和邓菲将各自的理论相互结合,提出了综合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在全球经济交往中存在着一种广义上的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假设的或宏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内所有理性成员之间广泛存在的假设的协议;二是现存的或微观的契约,反映一个经济共同体内的一种实际的契约,是行业、企业、同业工会等组织尽管西方坚持契约自由至高无上,社会道德要服从契约的权利和利益,但是我国学者在探讨企业社会契约理论时,更加强调企业必须尊重仁、义、礼、智、信,遵守社会道德。国内学者在研究企业社会契约理论时取得了一致共识——在任何一个时点上,企业和社会之间都存在一种基本的约定,即社会契约。该社会契约的主体是一系列目标不同、因而可能相互冲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的社会责任契约就是利益相关者站在公正的立场达成的一致性行动的协议,企业依靠一系列的显性或隐性能契约维系与各个利益群体的关系。社会契约理论为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企业组织通过与社会建立契约而获得合法性,企业社会责任由一系列的契约所规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关系,规定了企业有义务遵守其与社会达成的契约,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能期望,为社会和经济的改善尽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