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契约论来源于社会契约论。从17到18世纪,西欧的封建生产关系已经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正在形成。政治上,人们否定了国王的神授之权,反对封建专制,要求自由与平等。经济上,商品经济体系中的各种要素正在迅速生长,商人阶层已经形成,买卖契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一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把握了社会形态、经济形态更替的时代要求,提出了关于国家存在的政治学说——社会契约论,其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是国家存在的理由,公民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给国家,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如果国家违背契约,就是不道德的、不合法的,应当被推翻。这一理论肯定了个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对于交换主体应享有充分的独立性、相互处于平等地位的客观要求,为现代社会以平等、自愿、互利、守信为核心内容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奠定了基础。
随着市场伦理研究的升温,社会契约论被引入经济学领域。1994年,美国乔治城大学商学院、肯尼迪伦理研究所教授托马斯·唐纳森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企业伦理研究中心教授托马斯·邓菲汲取了社会契约论思想,对洛克的自由状态假设、霍布斯的丛林规则假设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假设进行了改造,提出了旨在解决全球商业活动中伦理冲突的理论——综合社会契约论。综合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即最高规范、宏观社会契约、微观社会契约,其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最高规范是指超越一切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的道德规范,也称“超规范”,是评价其他规范的基础,也是全人类应当普遍享有的核心人权,即个人自由、人身安全和健康、政治参与权、知情权、财产所有权、生存权,平等权等。宏观社会契约是指全球社会订立的、关于确立和执行微观社会契约的一套规则。微观社会契约是某一现实经济社团在特定文化背景下的道德行为规范。
综合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价值在于其克服了伦理相对主义论的缺陷,既具有最大程度的普适性,同时又具有坚定的原则和极大的灵活性。当前,综合社会契约论所关注的重点更多是企业层面。综合社会契约论认为,公司是通过与所在社会建立的社会契约而得以合法存在的。公司必须通过发挥特有的优势和使劣势最小化的方式增加消费者和员工的利益,进而增进社会福利,以换取公司的合法存在和繁荣兴旺。这就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道德基础”。当公司履行契约时,他们是道德的,应受赞扬;否则是不道德的,应受谴责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