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汇出的外汇。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出口单位退赔外汇的真实性,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售付汇: (1)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了核销的,外汇管理局凭以下单据审核: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以及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管理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1)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3)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管理局凭(1)所列及以下单据进行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汇票副本;及结帐水单或收帐通知; (4)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管理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结汇水单、进口方付汇通知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