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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贸易项下的出口应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均应为正本,涂改无效:   (1)“三来一补”贸易项下的核销: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的核销:   ①分批出口、分批收汇的核销,其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或增值率应与核销单、报关单上工缴费金额、出口收汇核销联金额一致;   ②分批出口、一次性收汇的核销,各批量出口的发票总额与海关加工手册所登记的料件总值之差应与各出口报关单上工缴费总金额之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金额一致;   ③以上审核如出现差额,出口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批件;   ④来样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须全额收汇核销。   补偿贸易的核销:   ①以本企业进口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补偿的,审核其合同、批文规定的偿还额或偿还比例,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②以现汇补偿的,其出口必须全额收汇核销;   ③用他厂产品补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再办理核销手续。   (2)易货贸易的核销:   根据经贸部门批准易货或易货合同的批准件,以易货合同中的金额、商品名称、国别、地区为准,审核商品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发票的有关内容,正常情况下,进出口报关单和进出口发票上的金额应等于合同的金额。   (3)进料加工核销:   进料加工视同一般贸易核销。进料加工项下,除外商投资企业事前报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在出口货款中直接抵扣材料款外,其他一律不得在收汇中抵扣。   (4)出境展销、展览的核销:   商品出境展销、展览项下,以出境报关所列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国别为准,审核复入境报关单,两者间的数量、金额的差额,要与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金额相等,如再有差额,属于展销期间“捐赠”物品的,须以书面说明差额原因。   (5)对外承包工程的核销: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属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工具以及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物品的出口须凭对外承包实物出口单位的申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