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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期限有何规定?

出口单位报关后应当及时收汇,即期出口项下的,应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收汇;

远期出口项下的,应当根据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

该收汇日期的截止日期为最迟收汇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二部分 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