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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规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性质上而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常属于行政机关,不是事业单位,一般也不作为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也要适用本条例。

一般而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九种形式:

1.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但有的事业单位经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为之。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为时限行政管理目的,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的强制性监督和检查。

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5.认证认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等职能。

6.办理登记

如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检定机构负责全国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7.审查、监测

如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职责包括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8.检验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处理措施,一般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措施,但也可以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由事业单位实施。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虽然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但是由于它们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对外能够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职责,对于它们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的公开,也应当使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