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条是关于收费减免和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释义和理解一、关于收费减免的规定
为了保证申请人能够依法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关于减免费用的规定,主要有五个层次的含义:
1. 减免费用的对象只能是公民。
2. 减免费用的实质要件是公民确有经济困难。
3. 减免费用的形式要件是公民本人提出申请。
4. 减免费用的程序是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关于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的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他们为自身生理或者认知水平方面的缺陷,在申请时往往难以迅速、准确、全面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这就需要行政机关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耐心、细致地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帮助。
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密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众的参与,扩大政府信息的利用率。
本条例关于收费减免和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应当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