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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通过本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据有一定的载量权,不但可以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为科学和全面,而且也有利于真正实现确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

本条即是基于上述法理所作的具体程序性规定。通过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在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了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本条规定的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形式要件是书面形式。

四是,第三方对涉及自身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具有决定权。

五是,在适用本条处理依申请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问题时,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此外,为了保障受损害的第三方的知情权,以及第三方意见未被采纳时可以行使相应的救济权,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