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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收费原则的规定

关于收费原则的规定,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三个方面含义。

本条例在设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原则时,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同事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作出规定。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收费的对象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项目只能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有其它收费项目。

3.收费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方式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

二、关于收费标准的规定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1. 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如果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可能会出现各地方、各部门对同一类事项的收费标准差异过大,不利于申请人公平地获取政府信息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由本条例授权确定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作出统一规定。

2. 收费项目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核定,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