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人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时限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规定的时限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及时答复申请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而提出的时间上的要求。规定时限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也可以防止办事不认真、答复不及时,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 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般时限
确定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般时限,主要考虑到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一是,行政机关要从便民原则出发,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条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应当越短越好,能够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
二是,时限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时间约束,关于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时限也不例外。
三是,时限的规定应当合理。
本条关于收费减免和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应当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
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充分考虑了目前各地方、各部门的实际做法,将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一般时限确定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从而使这一时限与各地方、各部门的实际做法和相关规定保持衔接。
二、关于延长时限的特殊规定
理解这一规定,主要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延长答复时限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只有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够延长答复时限。
二是,行政机关延长答复时限必须告知申请人。
三是,行政机关延长答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了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出现任意延长答复时限、久拖不决,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条对延长答复时限的时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延长答复的时限不能超过一般时限。
三、关于计算答复时限的例外规定
鉴于上述原因,本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计算答复时限的例外情况,即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这样规定,可以保证行政机关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去征求第三方意见,防止出现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因为时限限制而未能征求第三方意见,导致损害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