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基于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实体上争议,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救济方法。
该定义可作如下分解:
其一,在目的上,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为了排除强制执行,阻却执行程序的进行。
其二,在诉讼期间上,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民事执行,属执行救济的范畴,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若执行程序已经结束,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另行起诉申请执行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予以救济。
其三,在诉由上。执行异议之诉需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事由,如可使执行名义所载之请求权的全部或部分暂时难以行使,或正在执行之标的物的权利非为被执行人所享有等。其四,在程序上,执行异议之诉对实体争议的解决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其五,在结果上,法院多以判决形式作出最终判断,只有在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才采用裁定的形式。
声明: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