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补充责任也系多个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在诉讼时,须根据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决定各责任主体是否均应参加到诉讼中来,诉讼形态须分别情况予以适用。根据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及密切程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必要共同诉讼型。权利人是基于同一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的,因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与主责任人承担责任系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实际上是同一个债。对于此种类型,权利人起诉主张权利的,必须将全部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因此类诉讼的结果及于所有债务人,应将各债务人均追加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以保障其权利。
2、普通共同诉讼。权利人基于不同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的,因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与主责任人承担责任系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不形成必要共同诉讼。权利人可以先起诉主责任人,而不必追加补充责任人为被告,在主责任人未能清偿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再次起诉补充责任人要求承担补充责任。当然,权利人也可以直接起诉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在权利人只起诉补充责任人时,则必须追加主责任人为被告。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补充责任人是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才承担补充责任的,因此在实务中,必须是在强制执行主责任人的全部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直接向主责任人追偿,因此应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而不必形成另外一个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