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2.民诉法一百O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公民、法人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都可以予以处罚。
3.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执行人员对拒不申报或者虚假报告的个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可处15日以内拘留。
声明: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