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本条是关于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仲裁规定的效力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仲裁,除涉外仲裁外,无论是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还是消费纠纷仲裁、房地产纠纷仲裁等,均与仲裁法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仲裁法颁布施行后,从新法优于旧法,以及从法律效力大于法规效力及地方性法规效力的角度看,除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的有关规定外,凡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均须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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