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仲裁时效的说明。
释义和理解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的请求权,即仲裁委员会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仲裁保护以求实现的法律制度。
现有法律对仲裁时效的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技术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共分为两种:
(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由《民法通则》或单行法规定的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单行法所规定的特殊时效除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外,还有1979年9月公布施行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水路货物运输争议的时效。该条规定,承、托运双方相互间对事故赔偿要求的时效,从货物记录编制的次日起,不超过180天。
除上述所列明的时效规定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仲裁时效均按照特别法(或单行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