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庭笔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涉外仲裁对仲裁庭开庭情况的笔录要求不像对国内的那样严格。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或者只作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不愿签字盖章的,也可不签字盖章。
本条关于涉外仲裁庭笔录的规定,反映出涉外仲裁比国内仲裁更大的自由权。
声明: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